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59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2-24 信息来源: 法制审核处 责任编辑:葛辉 编  辑:葛辉


对省政协十二届次会议

第1240595号提案的答复

 

省侨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克服疫情影响在我省推广零接触公证业务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大数据管理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公证相关工作情况

(一)公证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公证处立足本职,积极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推行多项服务民生的创新举措,及时为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单位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疫情爆发初期,全省公证处发出了“打击哄抬物价公证公益行动联合倡议书”,任何消费者遇到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都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公证云”APP进行自助取证。各公证处开通不可抗力公证绿色通道,为因疫情影响无法顺利履约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公证法律服务。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公证服务方式,增加办证渠道,推行预约服务,推行网上受理、微信小程序受理公证,积极满足人民群众特殊时期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二)持续推进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自2018年全省部署公证“放管服”改革工作以来,我省持续推进、不断深化。一是积极推行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印发了《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实施方案》,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等36项公证事项,实现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二是建立实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首次对全省43类214项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予以了明确,并要求凡是能共享核查的信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凡是能交叉印证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供,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三是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公证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四是推行跨省通办。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快推进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实现“跨省通办”,全面落实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工作。由于公证业务特点,对公安、法院、民政、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信息共享需求。2018年,全省各公证机构全面配备办证软件,完成安装部署,并将省公证管理平台部署在我省政务云平台。2019年,公证机构办证软件与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全面对接。近两年,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系统,逐步推进信息互联共享。

二、下步工作打算

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保证公证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公证工作信息化建设,开展并推广“零接触”远程公证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从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受理、审查、出证,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比如: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审查自然人身份,须采取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等方式;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等等。公证员未能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风险。并且,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要求: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目前,我省多家公证处目前虽然已经具备网络办证的技术条件,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没有对“零接触”网络办理公证提出明确的办证程序和法律依据,对于“零接触”办理公证事项特别是处分型的公证事项(如涉及财产处分、转移、放弃等的委托、声明、或者文书上的签名)一般持比较谨慎的态度。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探索,把握机遇,积极指导各地做好公证法律服务工作。

一是及时跟进制定规范。去年,司法部党组印发了《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研究制定“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我们将根据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部署要求,积极调研,及时跟进,研究制定我省“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

二是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公证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推进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行业智能化建设。推广人脸识别等技术设备的应用,推行网上办证、手机APP办证、微信办证等在线公证服务,提高公证服务的信息化科技化智能化水平。

    三是加强公证法律服务宣传。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进网络活动。利用节假日、公证法颁布实施纪念日等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公证法律服务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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