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40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2-24 信息来源: 法制审核处 责任编辑:葛辉 编  辑:葛辉


对省政协十二届次会议

第1240406号提案的答复

 

霍传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的提案”收悉,经与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的作用,有效筑牢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省司法厅抓住司法部和我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契机,指导各地在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人民调解中心,充实发展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印发《关于同步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期间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借助村(社区)“两委”换届同步建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先后联合省发改委、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妇联、省公安厅等部门出台一系列文件,在全省建立健全医疗、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价格争议、知识产权等多个行业领域调解工作机制,持续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目前,全省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5.54万个,其中:县级人民调解中心154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2523个、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5.13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346个,构建了覆盖县、乡、村和重点单位、行业、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联合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经费保障到位、补贴发放到位、人员配备到位、规范管理到位”的总要求,采取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和依法行政考核等方式,强力推进人民调解经费保障落实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截至2019年6月,全省17个省辖市、济源示范区,10个省直管县(市)全部制定出台了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办法和保障标准。为帮助市县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省财政每年将人民调解案件量作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重要分配因素,2018-2020年共安排资金6212万元,由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截至2020年底,全省158个县(市、区)已有152个县(市、区)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131个县(市、区)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132个县(市、区)落实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共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4.41万人,占调解员总数的28.2%,154个县级人民调解中心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894名,基本完成配备,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4778名,占应配备数的97.4%。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深化访调、诉调、警调对接,与省信访局联合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在市、县建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信访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全省已建立市、县两级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个,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91个;与省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意见》《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积极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全省法院已设立555个人民调解工作室,入驻1576名人民调解员,2020年,共接收法院委托(派)的各类纠纷9.45万件,调解成功4.27万件,调解成功率45.18%;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一村(格)一警”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意见》,建立村警务室与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机制,对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通过警调对接,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您在提案中对问题的分析十分深刻,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持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水平,推动人民调解进一步深化发展。

一、持续强化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我省已出台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标准和保障办法,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到位、补贴发放到位、人员配备到位、规范管理到位”的要求,推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全面落实。一是积极争取地方经费保障。继续采取纳入全省平安建设考评和依法行政考核的方式,确保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六项经费足额到位。二是积极抓好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落实。省财政将加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对审计发现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不及时、结余结转量大等问题,采取发文督办、跟踪整改等措施帮助市县财政部门整改到位,确保资金合规使用。三是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重点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持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指导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全省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配备2名、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做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人、专职、专责。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积极吸纳村组干部、村(居)法律顾问进入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确保换届后每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3名人民调解员。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相结合,在全省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统一悬挂标识和标牌,统一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推行“一村一警一法律顾问一支人民调解员队伍”模式,让人民调解员成为群众与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员、联络员,真正打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三、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配合,推动在基层人民法院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全覆盖,进一步完善纠纷分流、调解流程管理、协议确认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机制,实现市、县两级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积极做好信访事项的源头预防、及时调解、依法疏导化解。完善警调对接,扎实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在公安派出所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法律顾问和“一村(格)一警”的衔接。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紧盯行业发展动态和社会发展需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依法规范、分类指导,推动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医疗、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人事争议、价格争议、知识产权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行业专业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鼓励人民团体、行业协(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调解组织,加大对调解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

非常感谢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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