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12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2021-11-30 信息来源: 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陶金 编  辑:陶金

  《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即将生效实施之际,近日,省司法厅相关负责同志对《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出台背景:

  行政处罚听证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和我省都没有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各个环节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使得执法部门在实践中缺少规范指引,工作随意性强、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听证的有效实施。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听证事项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笔录效力等作出了重大修改,对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办法》。

  亮点:

  ●《办法》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全国第一部配套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的省级政府规章。

  ● 细化了较大数额标准。为细化我省较大数额标准,省司法厅对我省以及全国的有关数据进行了收集整理和分析,并组织有关省直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个体工商户、法律顾问等进行了研究论证。从纵向考虑了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从横向考虑了我省与外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并兼顾我省行政执法实际和未来长期发展,确定了我省较大数额标准。

  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6条,包括总则、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申请和受理、听证准备、听证的举行和附则,对听证的事项范围、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听证相关人员的确定及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具体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哪些事项公众可以申请听证:

  ●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当事人合法权利:

  《办法》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或者放弃听证、申请延期听证、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核对听证笔录等各项权利。当事人除了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外,还可以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提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听证的具体程序:

  1.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2.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3. 第三人进行陈述

  4. 质证和辩论

  5. 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听证人员的确定:

  ●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行政执法机关指定

  ●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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