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立法保障粮食安全
发布日期:2021-11-22 信息来源: 经济生态立法处 责任编辑:刘河锴 编  辑:曹源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河南作为粮食大省、“中原粮仓”,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储备工作。今年以来,河南省司法厅对2004年出台的《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审查,新修订的《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0月11日经河南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3日由王凯省长签发,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及时修订《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及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有效应对粮食安全形势的深刻变化,牢牢稳住河南粮食安全“压舱石”作用,解决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办法》是河南省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由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起草,河南省司法厅负责审查修改。在立法审查阶段,河南省司法厅书面征求了行政机关意见、网上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调研听取了相关地市、县,承储企业和省直主要厅局的意见;召开立法审查会,又进一步与河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交换了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河南省司法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内容,对《办法》内容逐条进行了审查、修改和完善。

《办法》相比原《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新增了21条、修改了22条、删除了6条,增加了第四章“轮换”和第六章“监督管理”,目前共8章52条,包括总则、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在审查过程中,河南省司法厅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审查思路:一是确保粮食安全,落实中央、河南省委要求。及时将中央和河南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方面的决策、部署、要求,通过科学立法手段全面修改完善政府规章,扛稳河南省粮食安全和粮食储备责任。二是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衔接,改革于法有据。通过立法手段确立或者解决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政府部门与各方责任、粮食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运行机制等相关关系、责任和现实难题。

《办法》具有以下主要特色:

(一)扩大立法调整范围。将原《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为《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使规章的调整的范围扩大至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从省级储备扩大到省、市、县三级全省储备,更加契合构建功能互补、权责清晰、优储适需、管理科学、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储备新格局要求。

(二)确立了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与承储企业双运行架构。根据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工作实际,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之间,增加了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的层次,在《办法》第八条对其职责予以明确,并分别在第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的相关条款中对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厘清地方政府储备各方责任。《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本省粮食储备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至第九条分别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以及承储企业的职责,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理顺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立法预留发展空间。《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企业储备的规模和布局设置了引导性规定,第二款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授权性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分别针对企业储备的储存、轮换和动用设置了引导性的规定;第五十一条为全省完成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预留了时间,不仅顺应了改革精神要求还为以后健全完善相关体制机制预留了发展空间,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与前瞻性相统一。

    下一步,河南省司法厅将联合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做好新《办法》的解读、宣传、贯彻工作的同时,将对《办法》中涉及储备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事项进行深入解读和跟进,确保全省真正将中央和河南省委的改革精神落实到位,切实扛稳粮食安全“压舱石”的政治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