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新四军创建的华中抗日根据地,不仅为抗战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社会风气与习俗的改革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做法,尤其是在探索戒毒新途径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禁烟禁毒工作一要杜绝源头,二要禁绝吸食,两者缺一不可。华中抗日根据地各级政府在大力抓好禁烟毒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十分注意戒烟毒工作,各根据地政府都制定了戒烟毒办法,督促烟民自觉戒烟;许多地方还设戒烟毒机构,使戒烟毒工作落到实处。
《苏北区禁毒办法》规定:“严禁烟毒之吸食及注射,违者烟毒及吸食注射烟毒之器械用具没收,并分别处罚之。”此外还规定,染有烟毒嗜好者,统限于三个月内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登记,并具结限期戒除。对吸食毒品者严厉惩办;吸食鸦片者则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分期禁绝:第一期自戒,第二期劝戒,第三期勒戒。同时实行“寓禁于征”的办法。吸食鸦片者必须向政府领取吸烟执照。领照要交费,分五元、十元、三十元三个等级,视其贫富及领照次数而定,第一次较少,以后逐次增多。严禁私自买卖烟土,为了使烟民在戒烟期限内,尚有一定量的鸦片供应,土膏店和烟馆可暂时保留,但亦须领经营鸦片执照才准卖烟,并提高税额。由于烟土价高,而执照费又贵,烟民自感经济困难,不得不自行戒烟。而等时机成熟再封闭土膏店,取消烟馆,实行勒禁,便可达到禁绝的目的。
淮北抗日根据地制定颁布的《烟民领照自戒办法》和《领照烟民分期戒绝实施办法》规定,凡吸食鸦片,染有烟瘾者,均应在规定期内向当地县政府申请登记,请领自戒执照,确定戒烟期限依据年龄、吸毒程度等因素,期满未戒除者须有医生证明因病可续领执照。未领执照私吸烟毒的烟民,科以200至1000元罚款;超期不戒或戒后反复吸食者,则进行法律制裁。
个别根据地还在婚姻法规中规定,吸食鸦片屡劝不改,可作为配偶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淮海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吸食鸦片毒品屡教不改者,其配偶可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使吸毒成为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助于促使吸毒者下定决心戒除毒瘾。
烟毒较重地区则设立戒烟机构,办理戒烟事宜。各根据地建立的戒烟机构虽名称各异,但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安徽省泗县在各地建立戒烟所,宣传禁烟政策和戒烟意义,天长县(今为天长市)设立戒烟局,分期分批勒令烟民进所戒烟;江苏省泰县(今为姜堰市)抗日民主政府于1942年2月在雅周区成立戒毒所,由一名医生和一个班的武装力量强制勒戒,先后收容教育吸毒人员300多名。
1940年10月,一支由共产党领导的,番号为“鲁苏皖边区游击总指挥部直属纵队、苏鲁边区游击指挥部第三纵队联合抗日司令部”(以下简称联抗)的部队,在苏中的曲塘成立后,所进行的戒烟活动很有特色。1941年,联抗在曲塘设立了戒毒所,设正、副主任各一人,戒毒医生2人,财会1人,监护4人,教育劝导2人,完全住在所内。戒毒者进所后,先由领导训话,讲明吸毒的害处和戒毒的好处,再由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检查,以免夹带毒品偷吸。戒毒所采用的戒毒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发泡法,用斑螫软膏贴在大腿或胸部,俟发泡时将泡内血清抽出,进行肌肉注射。二是药疗法,用鸦片酊为主药,龙胆酊、橙皮酊为副药,鸦片酊先重后轻逐步减至无;龙胆酊、橙皮酊先轻后重,保持药水色泽始终不变,以维持吸毒者的心理平衡。三是强制关戒,不给任何药品。这些戒毒方法配合使用,取得了显著效果。
在日伪严密控制的上海郊县农村,共产党成立了青浦第七区人民抗日民主政府,在进行的禁烟禁毒活动中,有20多个不愿戒烟的顽固分子,共产党员、办事处主任委员顾复生把他们集中在一起,实行了“两桶政策”,即一个桶用来每天送饭,一个桶用来让出现戒断反应者呕吐泄泻。开始几天,只听到戒烟毒者在关着的屋子里边呻吟叫苦,又吐又泻。十多天后,个个都能正常生活了。他们回去之后,个个都说顾先生这个“两桶政策”实在厉害,以后再也不敢碰烟毒了。当时,“两桶政策”在戒烟毒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