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就《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1-05-08 信息来源: 河南司法行政在线 责任编辑:王天赐 编  辑:王天赐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推进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健康规范发展。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制定印发了《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就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人民陪审员法》,以法律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选任对象、选任方式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实现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加强监督制约,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8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做出政策规定。

  三年来,河南司法行政机关与人大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共选任人民陪审员19191人,有效满足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对人民陪审员的需求,按期完成人民陪审员集中选任任务。为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结合河南实际,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制定《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充实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丰富完善人民陪审员规章制度建设体系,增强了规章制度在实务工作中的可操作性,是保障我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依法民主、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重要举措。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细则》的整体框架。

  答:《实施细则》全面贯彻《人民陪审员法》立法精神以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选任工作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晰各级职责、细化工作规程、强化节点衔接。不分章节共三十五条,在贯彻《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选任原则、选任机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拓展增加四个条款:第十四条明确担任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要求的例外情形,第二十一条明确公示期满后司法行政机关转交人民法院的材料及期限,第二十九条明确因缺额增补选的情形及操作,第三十条明确因审判工作需要增补选的情形及操作。

  问:结合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际,《实施细则》在遵循《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基础上,哪些方面做了进一步延伸细化?

  答:一是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启动、调整的具体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函以及人大常委会确定、调整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文件发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会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因审判活动需要,对选任人民陪审员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要求的,应当在公函中予以明确,增强选任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工作质效。

  二是明确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规程要求。基于我省常住居民信息管理实际,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抽选需求,会同相关基层人民法院从相应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基于我省外出务工人口多、城区拆迁空挂户籍人口多导致资格审查通过率较低的实际,提高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倍比,规定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十倍至三十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符合法定要求;基于随机抽选工作涉及公民信息安全的实际,提出各单位各环节规范操作流程,遵守保密规定,提高信息利用率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要素。资格审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 审查要素更加全面,涵盖《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等。其中,《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不得同时担任人民监督员”依据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条“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互不兼任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广泛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符合立法精神。

  明确担任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要求的例外情形。遵循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释义》相关内容,结合河南农业大省省情,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参照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行比例控制,“此类人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百分之十”。

  四是进一步明确部门衔接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接到人民陪审员选任计划公函后三个月内,完成公告发布、随机抽选、资格审查等工作,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对拟任命人员有异议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转交相关材料;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基层人民法院在收到人大常委会人民陪审员任命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逐级报送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备案。

  五是进一步明确增补选工作具体程序。人民陪审员缺额数超过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十分之一的,或者因审判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增补人民陪审员。因缺额增补人民陪审员的,应当充分利用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但应当对抽选出的候选人进行适当必要审查,信息库中没有足够数量候选人的,启动新一轮选任,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质量;因审判工作需要增补人民陪审员的,重点把握“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增补前、增补后均应遵照此刚性规定,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群众性、广泛性。

  问: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

  答: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责任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在三个方面强化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贯彻《人民陪审员法》立法精神,发挥好牵头组织作用,加强与人大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沟通顺畅、信息共享、相互支持、协作有力的工作格局。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细化优化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措施;司法所要密切联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动员宣传、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是开展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善于运用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讲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故事,提升人民群众知晓度、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提升人民群众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要主动做好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荣誉感。

  三是争取工作支持。据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正在积极推进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出台。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系,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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