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夯实制度基础 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全流程管理
发布日期:2021-04-02 信息来源: 漯河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闫俊伟 编  辑:闫俊伟


“市住建局8号文件与市政府32号文件不一致,扩大了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范围,严重影响我们企业发展,我们要求进行审查。”新组建的漯河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刚刚成立,就接到某企业提出的一件关于某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建议。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因此一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决定发布、到实施的整个过程都必须规范管理。2019年机构改革后,漯河市司法局将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与备案科的备案审查职能合并,设立了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在机构设置层面实现了从制定到备案的全流程管理。规范性文件管理科自成立以来,坚持制度创新,逐步夯实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制度基础。

一、细化规则 强化法制审核

全面推进合法性审核机制是确保国家政令统一、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2019年11月,漯河市司法局率先以市政府名义发布了《漯河市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规范了文件和涉法决策事项的起草与预审、规范性审查、合法性审核等程序。在此基础上,及时成立由11名公职律师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法制核审委员会”,拟定了工作规则并公布第一届委员会成员名单,进一步完善了法制审核工作机制。该规则实施以来,漯河市司法局共审核市政府各类文件与政府重大事项159件,召开法制审核委员会决策文件2件,真正做到了法制审核有章可循、法治工作法制化

二、持续清理 做好立改废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效力的活动,是实现政令统一,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为规范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2020年漯河市司法局出台《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实行“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具体工作由起草或者实施机关负责;同时还规定清理采取定期与及时相结合的方式。在该规则的指引下,市司法局先后组织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民法典实施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各项专项清理与定期清理活动共8余次,清理文件共125件。同时结合新颁布民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契机,梳理确定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41件(含1部规章)目录,并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动态化管理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严格落实,澄清漯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底数,为本市各级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与制度指引,推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法制化,使清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三、畅通渠道 规范异议审查

为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漯河市司法局于2020年6月率先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规则》,规定了可以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范围和方式,受理审查的机关及其受理、审查和处理的具体程序等,同时还提供了11种具体的文书格式范本,供审查机关在工作中参考使用。规则正式实施前,漯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俊峰出席了答记者问活动,就规则的适用相关问题做出相关解读。该规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异议审查全过程,为社会大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建议提供了明确渠道与制度参考。

                            

 

(漯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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