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同志就《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1-03-01 信息来源: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责任编辑:贾洪彬 编  辑:贾洪彬

近日,司法部公布了《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等内容,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服务管理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司法部负责同志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举措,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服务管理行为,推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具有重要意义。

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职能。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施行,司法部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于明确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严格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法律职业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15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要求完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水平。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自2018年起施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此,2018年以来,司法部先后制定出台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2部规章和配套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鉴于两办《意见》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更多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方面的权限,现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从而加强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健全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在《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一是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律职业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充分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最新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二是落实两办《意见》要求,细化、完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审查核查、证书颁发、服务管理等行为。三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等规定,规范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期限以及行政许可相对人法定权利保障等内容。四是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相关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在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基础上,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5日,公开征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869条,总体上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一些修改建议。经汇总梳理,我们对其中一些合理建议进行了认真吸收,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20年11月17日经司法部第16次部务会会议审议通过。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共5章28条,包括总则,申请受理和审查、核查,审核认定和证书颁发,服务和管理以及附则。

一是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根据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实行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级审核的方式,明确了三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

二是实行法律职业资格分别管理。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实践,对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类、B类、C类三类,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和衔接措施。

三是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法律职业资格网上申请、档案网上管理以及档案网上流转等方式,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行法律职业资格电子证照,向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发放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是完善相关服务举措。建立公开公示制度,规定受理机关要公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期限规定,对司法部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工作期限等作出了规定。强化行政许可相对人救济权利,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撤销法律职业资格等处理决定的,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问:具备何种条件可以取得A类、B类或者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答: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形,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第22条规定的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2002年实施司法考试制度时,司法部根据应试人员报名条件、合格分数线和适用范围不同,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类、B类和C类。在起草《管理办法》时,我们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上述做法上升为制度性规定,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规定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也就是说,这些人员不需要再次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其证书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就减轻了他们的“考证”负担。

问: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如何取得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答: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如果想要取得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要重新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后,可以申请授予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已取得的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证书自作出授予新的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自动失效。

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是否可以申请更换新的证书?

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不可以申请更换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如何调转档案?

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需要调转档案的,由本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向调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问:在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是怎样的?

答: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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