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03-04 信息来源: 经济生态立法处 责任编辑:王天赐 编  辑:王天赐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河南自贸试验区,包括郑州片区、开封片区和洛阳片区。

根据河南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河南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将河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第四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逐步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集聚、交通物流通达、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

第五条  拓展开放区域布局,探索建设河南自贸试验区开放创新联动区。

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基础上,积极申建体现多式联运特色,契合“一带一路”倡议,符合自由贸易发展趋势的内陆型自由贸易港。

第六条  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制度创新体系,完善创新考核评价机制,激发改革创新活力,建设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高地。

对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或者其他激励措施。

第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河南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一)改革创新举措符合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未失职、渎职;

(四)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按照加快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结构扁平优化、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河南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体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河南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统筹管理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指导改革试点任务。

第十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南省自贸办”),设在省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河南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推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河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贯彻执行;

(三)统筹推进政务、监管、金融、法律和多式联运五大服务体系建设;

(四)综合统计分析和发布河南自贸试验区相关公共信息,开展对外宣传、联络和交流;

(五)统筹推进河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实施、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的复制推广,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六)完成省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作为自贸试验区片区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具体实施《总体方案》,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河南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河南自贸试验区各项建设专项方案,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负责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招商引资、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力资源、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科技、市场监管、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四)协调海关、移民管理、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在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职责,配合做好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

(六)统筹发布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各项公共信息,开展对外联络和交流;

(七)履行省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款规定之外的行政管理职权,仍由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原机关负责行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经济指标仍由片区所在地按原途径进行统计。

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公布施行一年内,完成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设立、职权划转等工作。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下放的权限,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实施河南自贸试验区相关领域的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河南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海关、外汇、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争取上级部门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第十四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行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便利化,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依法明确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送达等工作,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布行政权责清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五条  在河南自贸试验区探索试点设立专业机构,承担投资服务、决策咨询、创新研究、风险评估、贸易促进等事务,提高河南自贸试验区经济服务水平和行政决策质量。

第十六条  建立河南自贸试验区顾问制度,健全工作咨询机制,为河南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引进、重大创新措施和方案的制定等提供咨询意见。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河南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和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河南省自贸办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片区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章 投资服务

 

第十七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外国投资者全面参与河南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河南自贸试验区内执行国家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之内,符合河南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河南自贸试验区可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积极争取国家的特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

有关部门在政府执法监督部门的指导下按职责分工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负面清单外对外商投资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当要求实施部门依法取消或者终止。

第十九条  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建立开放型制度体系,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体育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动重点主导产业集聚。

河南自贸试验区根据发展需要,不断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制定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第二十条  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河南自贸试验区全面实行证照分离、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

河南自贸试验区内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的行业或者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河南自贸试验区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对申请材料完整的即时予以登记确认。对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以及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境外投资全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二条  推进河南自贸试验区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拓展口岸功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缩减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公示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

第二十三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口岸经济优势,依托郑州铁路口岸和郑欧班列,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口岸合作,加快特种商品进口指定口岸建设,推动空、铁、陆、海等多种运输方式高效衔接,实现铁路港、航空港、公路港与出海港“四港”联动发展。

第二十四条  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建设河南自贸试验区内海关、外汇、税务和商务等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企业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口岸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口岸监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过平台向企业反馈,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协同共管”的原则,推进通关、检疫、查验、税收征管制度创新,探索建立基于企业诚信评价和商品风险评估的通关便利制度。

第二十六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推进配套平台建设,完善海关监管、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推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推进检验检疫证书国际官方间联网核查。

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加快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建设全球性产品交易展示中心和国内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

第二十七条  改革河南自贸试验区保税货物流转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仓储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者出区返回境内;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和海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自贸试验区创新海关税收担保模式,实行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税收担保业务可以适用总担保制度。

第二十八条  探索完善河南自贸试验区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放宽或逐步取消限制措施,推进对外开放。加快推进文化、体育、医疗、旅游、教育、物流、研发设计、检测维修、信息通讯、展览等服务贸易发展,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鼓励法律、会计、税务、知识产权、检验认证、公证、鉴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第二十九条  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增加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

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拓展期货现货结合的综合业务平台功能,为仓单回购交易和场外期权等业务提供交易、结算服务。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增加对外开放特定品种,拓展开放方式,引入更多境外交易者参与国内期货市场,推进国际定价中心建设。

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标准仓单的登记。未经登记,标准仓单不发生注册、转让、注销的效力。交割仓库应当保障标准仓单对应商品的安全。

 

第五章 金融财税创新

第三十条  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先行先试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发展新兴金融业态。

第三十一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建立“多元融资、服务高效、一体联控”的金融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  允许河南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

鼓励、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

河南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与河南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制,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内中小企业建立自由贸易账户,便利企业根据自身需求以及国际市场价格,实现账户本外币资金自由兑换,合理安排境内外资金,降低融资及汇兑成本,规避汇率风险。

鼓励跨国公司在河南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金管理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第三十四条  发展河南自贸试验区跨境融资租赁服务,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和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

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工程机械等大型设备保税融资租赁,建设区域性融资租赁集聚区。

河南自贸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按规定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第三十五条  积极发展离岸贸易,实行税收和外汇支付结算便利化政策。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推动建立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资金管理中心,推进以人民币为重点的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开展外币离岸业务,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可以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与河南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简化经常项目单证审核、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管理;放宽对外债权债务管理,完善结售汇管理,便利开展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河南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可以自主用于河南自贸试验区内以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自主用于河南自贸试验区内以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境内外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和全球保单分入业务,支持区内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支持在区内设立外资再保险、外资健康保险、国际多式联运物流专业保险等机构。

推动郑州国际陆港跨境铁路单证、多式联运单证的融资、结算便利化,提高郑欧班列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

第三十八条  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合作,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金融管理部门完善河南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防范和处置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指标和分类规则。

逐步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河南自贸试验区依法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建立健全河南自贸试验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促进投资和贸易、金融发展、人才和产业集聚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创新开展财税政策试点,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遵循税制改革和国际惯例要求,完善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应当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实现河南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税务核心指标的稳步提升。

第六章 现代交通物流体系与“一带一路”建设

第四十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以空中、陆上、网上、海上四条丝绸之路建设为支撑,构建现代交通物流体系和国际交通物流枢纽,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沟通往来和协同开放。

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增加郑州机场第五航权配额,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郑州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出台政策吸引鼓励国外航空公司执飞郑州机场。

第四十一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国际多式联运规则衔接,推动建立统一多式联运标准规范,积极推广标准化运载单元,大力发展公铁联运,创新发展空陆联运,积极推进铁海联运,加强多式联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物流枢纽功能。

在河南自贸试验区推动“一单制”为核心的便捷多式联运模式和制度创新,建设承载“一单制”电子标签赋码及信息汇集、共享、监测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采取“一站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的联运服务模式,实现不同运输方式、不同企业间多式联运信息以及政府公共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四十二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引进、培育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打造多式联运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陆空物流分拨中心、海外物流节点。

推动建设河南自贸试验区专属物流园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务。支持快递企业拓展国际货运航线,建成国际航空快递枢纽。

第四十三条  积极推动转口贸易发展,促进河南自贸试验区各类口岸与物流、贸易联动发展,完善国际中转集拼和国际转口贸易枢纽功能,对相关业务在海关监管、单证审核、结算、融资等方面给予便利。推进国际集拼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多货主、多货物、多国别的国内外混合拼箱业务。

第四十四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重点在农业、矿业、装备制造、物流、工程承包、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旅游等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在海关、认证认可、标准计量、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疫情防控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园区合作,探索建立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与“一带一路”沿线自贸园区之间税收互惠制度,以及双方口岸执法机构之间以“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为基本内容的合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支持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发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旅游线路和产品,广泛开展人文交流合作。支持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在自贸试验区首发、首演、首映、首展。

第四十六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国际航空网络和文化旅游优势,发展新业态,吸引国际高端医疗企业、研发机构及休闲娱乐业集聚,以健康检查、慢病治疗康复、中医养生保健、整形美容、先进医疗技术、休闲娱乐度假产品研发和孵化为重点,培育康复、健身、养生与休闲娱乐融合发展新业态。

 

第七章 法治保障与营商环境

第四十七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参考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构建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第四十八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由制定机关依法调整实施或暂时中止适用。

第四十九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管理规则,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五十条  完善河南自贸试验区协同监管机制,统筹多元化监管力量,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驻片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区内企业管理综合信息数据系统,整合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告系统、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企业信用查询平台等数据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一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专业化、国际化,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利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纠纷调解机制。

第五十二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境内外追偿保障机制。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应当告知外商投资者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十三条  降低河南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要素成本,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模式,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河南自贸试验区内土地按功能需求适当提高容积率,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按规定兼容多种功能,允许原商业、工业等项目用地根据产业需求调整用地性质(房地产项目用地除外)。

河南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区内无法满足用地需求的,可以到区外使用土地,有关省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降低自贸试验区企业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用能成本,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企业应当简化用户增容、减容、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

第五十四条  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河南自贸试验区实行更加开放的国内外人才引进政策。制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急需人才、外籍人才等认定办法及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相关配套办法,为人才签证、停居留、技术移民、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

推进跨国教育和人才培养合作,支持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教育机构与中方合作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内创办人才培养机构,鼓励中外教育机构共建学校和人才实习实训基地。

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机制,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试点。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鼓励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十五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平等就业、取得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障、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第五十六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和标准,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河温室气体排放。

第五十七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查处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河南自贸试验区探索实施文物保护承诺制度。

第五十八条  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建立公正与效率兼顾的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借鉴国际标准,推进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合理衔接。探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的合作机制,协调解决境外纠纷。

第五十九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

注重河南自贸试验区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法律层面的人才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国家规定的适用于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河南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河南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可以直接适用。

第六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省政府批准的河南自贸试验区开放创新联动区可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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