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开展政府合同情况上报工作
发布日期:2019-01-31 信息来源: 洛阳市 责任编辑: 编  辑:洛阳市

 

    按照《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洛政办〔2018〕90号)的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半年度本单位政府合同、承办的市政府合同目录及合同管理情况报市政府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备案,根据2018年下半年各单位上报的政府合同情况,市政府法制办于近期通过工作提示函的形式,向相关单位进一步重申了报送2018年下半年政府合同有关情况的具体要求。

    此次上报的重点是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往年对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政府合同签订不规范问题仍有存在,此次上报要求对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要具体填写签订日期、履行截止日期、是否备案、是否存在争议、承办单位是否变化等,市法制办将对每一个合同进行逐一核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上报市政府。

    此次上报的亮点是将各单位政府合同管理、审查机构的具体情况纳入上报范围。根据以往的监督管理情况,部分政府部门未建立完善的政府合同管理体制,政府合同审查、管理机构不明确、不固定,《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洛政办〔2018〕90号)对政府部门政府合同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此次上报便于对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摸底。

    另外,此次上报将市国土、财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上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集中采购合同(金额)、国有资产处置合同的签订情况的具体形式进行了明确,使得特殊合同的备案更加规范化。

    目前,各单位正在对本单位政府合同进行汇总上报,待汇总分析后,市法制办将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