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作为普法责任主体,应承担下列普法工作责任: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积极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二)贯彻落实中央、我省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以及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制定本系统(部门、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与本系统(部门、单位)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三)健全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法治培训制度、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抓好本系统(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
(四)制定本系统(部门、单位)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
(五)加强本系统(部门、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向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系统(部门、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参加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