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5055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7-08-28 信息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 编  辑:

 

                 豫政法文〔201717号                签 发 人:陈红瑜

                               办理结果:B

 

 

 

 

张海潮委员

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清理占用公共资源的法律法规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省政府法制办高度重视,经会同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私家车日益增多,停车已成为令城市困扰的一大难题。受利益驱动,部分单位、商家、摊贩私划、私占停车泊位现象十分普遍。而且目前私占小区家属院内公共资源的情况也很严重,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出台清理占用公共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

针对私占停车位的问题,目前我省对违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处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此外公安、规划、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开展应对举措,共同治理乱停车现象:一是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二是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设施与发展环境,推动建立城市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施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在通过新建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满足必要的停车需求的同时,还要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三是加强违法停车治理;四是加强重点区域停车管理,对老旧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重点区域视情况实行限时停车、错时停车、差别化停车收费等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重点区域停车标识标线,加强人工疏导和信息化诱导,合理引导车辆停放过程的行驶路线,保障停车入位的快捷、高效。

针对私占小区家属院内公共资源的问题,我省通过立法来完善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工作要求,省住建厅起草的《河南省物业管理与服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二审征求意见阶段。结合《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九条有关禁止性行为内容,里面提到了在既有小区内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等,如有违反规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条例》的修订,明确了物业小区各部门职责、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权力和义务、物业使用原则、禁止性行为等内容,规范了物业管理活动,提升了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提案中所提“跨级处理社会上的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违法行为”的意见,与各地下沉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基层政府综合施政能力的发展趋势不一致。建议不采纳。

您提交的关于“关于尽快出台清理占用公共资源的法律法规”建议,对目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公共资源被占用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借鉴意义。针对该建议我办将按照立法程序与相关单位抓紧调研论证,并配合省人大相关立法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出台。同时,也非常希望您到时参与该项目的立法,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非常感谢对我省政府法制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2017626

 

联系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9699062

邮政编码:450018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3份),省政府督查室(1份),郑州市政协(1份),郑州市人民政府(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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