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115004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7-08-28 信息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 编  辑:

            豫政法文〔20179号                       签发人:陈红瑜  

        办理结果:C

 

工商联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实施意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产权保护提出要求2016年11月4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谢伏瞻同志在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经济界委员联组会上强调,要依法保护产权按照中央部署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出台河南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要健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着力解决非法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等问题,支持企业家专心创新创业。

按照谢伏瞻书记的指示和您的提案,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河南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

感谢您对我省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516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371-69699069

联 系 人:杨永峰

邮政编码:450018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3份)、省政府督查室(1份),

         郑州市政府、政协(各1份)。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