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15年12月25日 | |
有 效 性 |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豫依法行政〔201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本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并依法进行相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
第七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当面听取原告意见,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因作出维持决定而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行政复议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群体性案件;
(二)案情重大复杂,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三)可能引起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四)对被诉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出庭应诉准备工作,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准时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其他当事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本行政机关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或不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应诉职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