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行政执法机构施行法制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0 信息来源: 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天赐 编  辑: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管理员

新依法行政领办〔2013〕9号
  新乡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行政执法机构施行法制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基层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基层行政执法机构施行法制员工作制度。施行法制员工作制度,设立法制员,是政府法制工作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的延伸,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工作的重要新乡市全面推进依法  举措,是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2013年6月5日前在本部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建立此项制度,每个行政执法机构明确1名法制员,并将制度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及《新乡市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员确认表》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本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中建立法制员制度,明确法制员,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于2013年6月底前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推行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
  附件:1.新乡市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员管理办法(暂行)
         2.新乡市应当设立法制员的执法机构名单
         3.新乡市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员确认表
                                                                                              2013年5月17日
  附件1
  新乡市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员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基层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行为,提高全市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水平,预防执法风险,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法制员是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市各二级行政执法机构均应设立法制员,具体负责法制工作,接受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机关法制部门业务指导。
  第三条法制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中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法制员由本单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正式在编人员担任。
  第四条法制员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与合理、效率与公平、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做好基层法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法制员开展法制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第二章法制员的确定第六条法制员的基本条件:(一)热爱法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组织协调和处理实际问题能力;
  (三)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具有三年以上执法工作经验;
  (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法制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
  第七条法制员应当由基层执法机构按照条件要求进行推荐,经主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审核确定,填写《新乡市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员确认表》,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制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确需变动的,基层执法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合适人选,由主管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程序予以确定。
  第八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基层法制员的教育培训,列入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法制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学习、考试,更新法制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提高法制员综合素质,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累计学习培训课时不少于40课时。
  第三章法制员工作职责
  第九条法制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法制工作,具体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规范性文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
案。
  (二)负责对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证据、引用法律条款、案件定性、告知事项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请单位负责人变更、撤销或重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定期向上级法制部门报告。
  (四)负责做好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和行政赔偿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信息的报送工作。
  (六)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七)做好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安排的其他法制工作。
  第十条法制员履行职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监督与指导、服务相结合,质量与效率相结合;(四)奖惩并举、权责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法制审查台账制度。法制员应当建立相应的登记簿,对负责审查的各项工作内容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法制员工作实行报告制度。法制员应按季度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就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措施、主要事项、主要问题等进行书面报告,以便上级机关能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指导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法制员工作考评
  第十三条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员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内容、统一标准和统一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法制员工作考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审核情况;(二)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情况;(三)行政复议、听证、应讼情况;(四)法制培训、教育、宣传开展情况;(五)法制信息报送情况;(六)上级机关安排的法制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法制员工作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对工作开展扎实,成效较好的单位和认真履职、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法制员,各级、各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监督不力、把关不严,出现严重执法过错或在上级机关年度执法督察、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评中发现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推行法制员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行政执法机关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五章法制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取消资格: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因失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被判决败诉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各级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试,以及考试不合格的;
  (六)未按规定参加上级机关统一开展的其他法制工作的;
  (七)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制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法制员所在单位负责人未采纳法制员正确意见的案件,经审判机关判决败诉或复议机关撤销或被上级机关确认违法,法制员不承担过错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全市各级基层执法机构法制员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原新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执法机构法制员管理办法并予以实施。此项工作情况每年要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新乡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7日起施行。
  附件2
  新乡市应当设立法制员的执法机构名单
  1.市水利局
     卫河共产主义渠管理处
     孟姜女河管理所
     天然文岩渠管理处
     大功引黄工程管理处
     节约用水办公室
     水政监察支队
  2.市统计局
     社会经济调查队
  3.市农业局
     种子管理站
     植保植检站
     土壤肥料工作站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5.市环境保护局
      新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处环境保护监测站   环境监察支队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散装水泥办公室   电力稽查队
  7.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督检查局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8.市民政局
      殡葬管理所
  9.市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10.市卫生局
        卫生监督局   卫生执法大队
  11.市粮食局
        粮食执法支队
  12.市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城乡规划局直属分局
  1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就业局   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14.市城市管理局
        环境卫生管理处   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15.市旅游局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旅游执法大队
  16.市商务局
        商务监察支队
  17.市科学技术局
        知识产权局
  18.市教育局
        招生办公室
  19.市财政局
          收入管理局
   20.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21.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监察支队
   22.市房产管理局
        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房屋产权监理处   土地经营管理所   房屋租赁办公室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4.市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林业种苗管理站
  2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市政设施管理处   建筑工程管理处   河渠办   园林绿化管理局   房屋征收办公室    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   标准定额站
  26.市交通运输局
  海事局交通路政管理处   农村公路管理处   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   运输管理处   高等级公路管理处   城市客运管理处    公路管理局公路   局路政管理支队   公路局各超限站
  2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监督所药品稽查大队
  28.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29.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税务所

      30.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税务所

      31.市工商管理局各分局、工商所

      3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大队、各分局

      33.市烟草专卖局
         市区直属烟草专卖局

法制员文件附件3.xls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