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
考核工作的通知
豫依法行政领办〔2012〕7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部门驻豫机构:
为了做好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责任目标的通知》(豫政〔2012〕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7号,以下简称《考核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现就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具体内容
今年的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在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按照《考核通知》和《意见》的规定,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备案情况(20分)。本项包括:1、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及合法性审查情况。3、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制定情况。4、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方面的情况(重大行政决策内容和范围参考附件1)。
(二)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情况(30分)。本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合法率达100%。2、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3、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正,按时办结率达100%;依法处理矛盾纠纷和行政执法投诉,按时受理率、办结率达100%。4、依法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5、工商、地税、质监、药监、林业、水利、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8个重点推进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要达到5个100%;其他省直部门完成对本系统的监督检查,检查的县(市)不少于10个,检查的案卷不少于200卷;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做好自查评估、案卷展评、责任追究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督检查。
(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情况(15分)。本项包括:1、行政首长履行领导和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事项的法定职责,各项工作制度得到落实。2、积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及时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依法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100%。3、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赔偿、协助应诉、协助行政复议调解等义务,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100%,行政诉讼胜诉率不断提高。4、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得到落实。5、健全行政赔偿和复议办案制度,保障办案经费和装备,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四)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建设情况(15分)。本项包括:1、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领导组织,行政首长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责任。2、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部署、有措施。3、领导干部学法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 “五落实”。4、法制机构的建设和作用得到发挥。5、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工作。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评议情况(20分)。评议内容为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
(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情况。今年主要考核: 1、对《意见》的学习、宣传、培训情况。2、制定《意见》的实施方案情况。达不到要求的,从被考核单位所得总分中扣减,最大限额10分。
(七)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达不到整改通知要求的,从被考核单位所得总分中扣减,最大限额15分。
对于全系统垂直管理的中央部门驻豫机构,主要根据前述(二)、(四)、(五)、(七)项确定考核结果。
二、认真准备及时提交有关文件、案卷和材料
做好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需要各被考核单位提交下列文件、案卷和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方面。1、已经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2、2011年10月1日---2012年9月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文件、会议纪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方面的文件。3、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情况。4、2011年10月1日---2012年9月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样式见附件2、3,供抽查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应当连续,不应当中断,并且应当按照文种排列。
(二)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方面。
省直部门应当报送:1、2011年10月1日--2012年9月底办结的全部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包括部门管理机构、部门管理所站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内容和样式见附件4,供抽查使用);未办理上述行政执法事项的省直部门,提交对本系统、本行业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整顿整改等方面的情况(仅适用于少数省直部门)。2、贯彻豫依法行政领办〔2012〕3号文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文件、材料。3、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烟草专卖局等省级部门未直接办理行政处罚事项的,提交其下属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供抽查使用)。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应当报送:1、本级政府所属公安、林业、水利、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2011年10月1日--2012年9月底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供抽查使用)。2、贯彻豫依法行政领办〔2012〕3号文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文件、材料。
(三)行政复议和应诉方面。1、2011年10月1日---2012年9月底已办结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目录(样式见附件5,供抽查使用)。2、行政首长重视、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情况。3、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情况。4、优化审理方式,加强与信访衔接,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情况。5、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和复议办案制度情况。6、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保障办案经费和工具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建设方面。1、行政首长履行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2、2012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3、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情况。4、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习法律的会议记要(每季度至少1次)。5、依法行政宣传工作情况。6、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情况。7、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发挥其作用的情况。
(五)贯彻《意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实施方案以及学习、宣传、培训方面的文件。
(六)各被考核单位对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材料。
(七)2011年10月1日---2012年9月底依法行政工作被省(部)级以上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文件;依法行政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文件、奖牌和材料等。
上述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行政执法案卷目录、行政复议案卷目录应于10月20日之前提交,之后按照电话抽查通知确定的名称和数量报送正式文件和案卷。上述文件、材料应在报送抽查的文件、案卷时一并提交。第(一)项请直接送省政府法制办译审备案处,第(二)、(四)、(五)、(六)、(七)项请直接送省政府法制办法制协调处,第(三)项请直接送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处。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文件、案卷和材料,使考核工作无法正常、公正进行的,该单位的相应项考核不能得分。
三、考核的方法
(一)自我考核。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区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省直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内部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7〕93号)的要求,做好内设机构及下属局、所、站的考核工作。
(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三)集中评查。对被考核单位提交的文件、案卷和材料,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聘请专家和实际工作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公开的集体评查。
(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评议。对各被考核单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60—80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采取发放问卷、电话采访等形式进行评议。
四、考核结果的认定和运用
(一)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单位所得总分基础上适当加分,但不累积加分: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发文件作为经验推广的,加5分。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加5分。行政首长听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汇报、直接审批或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庭应诉的,加2分。
(三)根据《考核通知》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基本完成以上等次,被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取消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引发群体事件或者事故的;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恶劣影响事件的;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矛盾纠纷协调解决不及时,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
(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该单位当年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年终考核不能确定为良好以上等次。
(五)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按照规定报省政府,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布、通报。
五、考核工作的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和省直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文件、案卷和材料的报送工作。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首次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重要性,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为确保考核工作与省辖市政府同标准、同要求、同时间进行创造条件。
(二)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争取支持,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本通知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全面和实事求是原则,既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提供真实的案卷、文件和材料,又要防止遗漏,促进考核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政府法制协调处联系人:武宝山 王炳虎 夏新军
联系电话:0371—69699079
行政复议应诉处联系人:徐守斌 赵 阳
联系电话:0371—69699082
译审备案处联系人:孙爱国 王大鹏
联系电话:0371—69699086
附件:
1、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省直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考)
2、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文件目录表(样式)
3、省直部门和中央驻豫机构文件目录表(样式)
4、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样式)
5、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目录表(样式)
二O一二年 月 日
附件1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省直部门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考)
(一)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3、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4、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5、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6、“三农”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项目建设和村镇规划中的土地征用、补偿及安置;涉农的收费。
7、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区划调整、旧城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城市居民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
8、重点项目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土地征收征用及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和移民安置,以及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工程选址。
9、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
10、其他涉及宏观调控、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省直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2、涉及企业利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措施。
3、以部门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4、动用大额安排,大额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5、行政检查、行业整顿整治。
6、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附件2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文件目录表
报送单位印章 报送时间:2012年 月 日
制定机关 |
文种 |
文号 |
文件名称 |
例1:
焦作市
政府 |
市人民政府令 |
第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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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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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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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
|
〔2011〕38号 |
|
〔2012〕1号 |
|
··· |
|
焦政文 |
〔2011〕38号 |
|
〔2012〕1号 |
|
··· |
|
例2:
焦作市政府办公室 |
焦政办
|
〔2011〕38号 |
|
〔2012〕1号 |
|
··· |
|
焦政办文 |
〔2011〕38号 |
|
〔2012〕1号 |
|
··· |
|
附件3
省直部门和中央驻豫机构文件目录表
报送单位印章 报送日期:2012年 月 日
制定机关 |
文 种 |
文号 |
文件名称 |
例1:
省工商局 |
豫工商 |
〔2011〕38号 |
|
〔2012〕1号 |
|
··· |
|
豫工商办 |
〔2011〕38号 |
|
〔2012〕1号 |
|
··· |
|
豫工商文 |
〔2011〕38号 |
|
〔2012〕1号 |
|
··· |
|
例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
|
豫人社 |
〔2011〕38号 |
|
〔2012〕1号 |
|
··· |
|
豫人社办 |
〔2011〕38号 |
|
〔2012〕1号 |
|
··· |
|
例3: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2011〕38号 |
|
〔2012〕1号 |
|
··· |
|
附件4
行政执法案卷目录
报送单位印章 填报日期:2012年 月 日
案卷类别 |
序号 |
实施机关 |
案 卷 名 称 |
行政
许可 |
1 |
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例:хх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卷 |
2 |
|
|
… |
|
|
行政
处罚 |
1 |
|
|
2 |
|
|
… |
|
|
行政
确认 |
1 |
|
|
2 |
|
|
… |
|
|
行政
强制 |
1 |
|
|
2 |
|
|
… |
|
|
行政
裁决 |
1 |
|
|
2 |
|
|
… |
|
|
行政
征收 |
1 |
|
|
2 |
|
|
… |
|
|
附件5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目录表
报送单位印章 填报日期:2012年 月 日
序 号 |
案 卷 名 称 |
|
例:××不服××厅(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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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填写时应当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