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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2〕42号文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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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2〕42号文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6-26 信息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 编  辑: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豫依法行政领办〔2012〕73号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2〕42号文件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2〕4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予以强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解决城市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执法效能,将发挥重要作用。 
    自2001年以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我省先后有9个市、县(市)政府在城区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了城市管理,维护了城市秩序,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但是,我省这项工作相对滞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面比较窄,质量不够高,与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相比,与周边省相比,还有差距。各市、县(市)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地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改革意识,积极支持市、县(市)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明确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条件和范围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行政执法部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或者事业编制之内,经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考试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其所需行政执法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
    4、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政府对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5、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管理教育、文明执法等制度。
    6、法制机构建立健全。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政府、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能够承担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适应的协调、监督任务。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范围包括: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5号)执行。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按照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得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行使。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各市、县(市)政府深入调研,形成方案,报省政府决定。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于8月底前进行纠正。不按期纠正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政府,要防止擅自扩大和缩小职权范围,更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变相取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申报程序
    申报、审查、核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论证,起草方案。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政府法制机构根据省辖市、县(市)政府的安排,与有关部门调查论证,共同起草《××市(县)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行政执法制度、监督制度等。
    (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省辖市、县(市)政府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按照《决定》的规定,分别召开常务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作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初步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三)省辖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县(市)政府将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方案》等报省辖市政府,省辖市政府审核后,向省政府呈报。省辖市政府、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直接向省政府呈报。
    县(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省辖市政府上报时,除报送《方案》外,还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相关制度。
    (四)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和核查。省政府法制办接到省政府的批示后,对《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到有关省辖市、县(市)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主要是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地方城市建设的基本情况,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建设情况,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否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等。经审查和核查,对符合国务院规定条件和范围的,建议省政府给予批准,不符合的建议省政府不予批准。
    四、加强省政府批准后的监督检查
    (一)实行工作季报制度。经省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政府,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自批准之日起,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将重要工作事项汇总向所在的县(市)、省辖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同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政府,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按季度报送。
    (二)加强政府监督。省政府法制办每年采取多种形式,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纠正。
    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政府所属的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发现屡次发生执法违法行为、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检查情况和结果要在每次检查完毕后30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对新闻媒体披露、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依法予以追究;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作出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三)强化部门内部监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要建立健全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明确行政复议渠道。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依法受理。
    (五)健全配套制度。有立法权的省辖市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批复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条件、程序、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进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部门之间法定职权的重新调整,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也事关城市经济发展和管理秩序。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条件成熟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抓紧研究、上报。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指导、协调,与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方案,协助本级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任务。安阳、三门峡、信阳、商丘市政府,今年要在原有部分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再拟定1-2个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上报。郑州、洛阳、濮阳、鹤壁、焦作、新乡、南阳、平顶山、许昌、漯河、周口、开封、驻马店、济源市政府,今年要实现零突破,至少拟定一个县(市)或者省辖市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上报。省直管试点县(市)要认真研究,具备开展相对集中行处罚权工作条件的,要抓紧研究并上报。
    (三)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能调整,要在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进行;确需调整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协调配合。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强化配合责任,严格服从并执行同级政府的决定。有关上级部门要提高认识,支持下级部门执行政府的决定,预防以各种“理由”进行干预。
    (五)理顺市、区两级执法关系。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辖市政府,在上报省政府的《方案》中,要明确划分市、区两级的行政执法职责,确保同一城市市、区两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分工合理、有效运作,不存在交叉、重复。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通知》精神,创造性地工作,为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作出贡献。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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