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
发布日期:2012-05-22 信息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 编  辑:网站信息管理员
建筑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法机关查处时违法行为已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违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违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5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九、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十、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五、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四、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六、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七、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5%以上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八、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首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二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三次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首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二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三次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等严重情节的。
处罚标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五、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八、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1个月以下未归还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未归还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2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三)违反规定分包或转包工程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
建设单位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实行监理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发包的;
(三)肢解发包工程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六)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七)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八)施工生产无安全措施、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严重违章危及人身安全的;
(九)转让监理业务的;
(十)在中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招标或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
(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建设单位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监理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监理费用0.5倍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监理费用0.5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
(四)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二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违法所得,可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备案机关查处时已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备案机关查处时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不足50000㎡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三、违反《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但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
五、违反《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违反《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分包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一次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二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或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二、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审查机构的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审查机构的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审查机构的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800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年内,仅一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年内,累计两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的。
处罚标准: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的。
处罚标准: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二、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下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0日以上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一、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非实质性虚假注册资料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实质性虚假注册材料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虚假注册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以下不改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六、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提供上述信息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非实质性虚假信息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实质性虚假信息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提供上述信息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非实质性虚假材料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实质性虚假材料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虚假注册材料是非实质性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虚假注册材料是实质性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虚假注册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下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0日以上不办理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提供上述信息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非实质性虚假信息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实质性虚假信息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违反规定拒不提供上述信息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下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0日以上不办理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提供上述信息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非实质性虚假信息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实质性虚假信息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违反规定的拒不提供上述信息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下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0日以上不办理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提供上述信息。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非实质性虚假信息。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实质性虚假信息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违反规定拒不提供上述信息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企业违法行为轻微的。
处罚标准: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企业违法行为一般的。
处罚标准: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企业违法行为严重的。
处罚标准: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虚假注册材料是非实质性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虚假注册材料是实质性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定,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1万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
  (三)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能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三、四、五项)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第二项)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危害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0.5倍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或引发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修装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人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一次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二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实心黏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实心黏土砖的实际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以按照实心黏土砖的实际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35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实心黏土砖的实际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5元以上45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实心黏土砖的实际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4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下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0日以上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提供上述信息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非实质性虚假信息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实质性虚假信息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上述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上述行为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三、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法机关查处时违法行为已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违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违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七、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八、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九、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十、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上述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上述行为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十五、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20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四、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违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三、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的。
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生产或出售,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损坏村镇房屋和村镇公共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乱堆粪便、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
(三)擅自在村镇街道、广场、市场、公共绿地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第(一)项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修复或赔偿损失的。
处罚标准:可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责令期限内修复或赔偿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修复或赔偿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第(三)项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拆除的。
处罚标准: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责令期限内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以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拆除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以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下,个人用户在10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上20户以下,个人用户在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20户以上,个人用户在2000户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经营燃气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经营燃气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经营燃气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12小时以下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引起供气纠纷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24小时以上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3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3吨以上1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1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3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1000公斤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5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1000户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7.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5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1000户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3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1000公斤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0户以上或造成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0户以上或造成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0户以上或造成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0户以上或造成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有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市政燃气设施损坏不能使用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有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市政燃气设施损坏不能使用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
(二)气瓶灌装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 气瓶灌装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规定充装燃气2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规定充装燃气200公斤以上4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规定充装燃气4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始安装、维修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200台以下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200台以上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200台以下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200台以上500台以下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500台以上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赔偿修复,造成轻微损失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后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赔偿修复,造成一定损失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200台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200台以上500台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500台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或约定时间3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或约定时间3天以上7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或约定时间7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时间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时间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时间30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一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二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二个以上(不含二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或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尚可补救、修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且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尚可补救、修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不能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不能补救、修复且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3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天未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天以上3天以下未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3天以上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天未清理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天以上3天以下未清理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3天以上未清理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开始动工3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开始动工3天以上7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开始动工7天以上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3天以下未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3天以上7天以下未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7天以上未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开始动工3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开始动工3天以上7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开始动工7天以上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类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二类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三类及以上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或在桥梁上试刹车;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1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单体面积2平方米以下,或设置3处以下小型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单体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设置3处以上10处以下小型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10处以上小型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城市道路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编制的规划和计划符合规定,未经批准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编制的规划和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编制规划或计划;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设置相应标志,但不完好、清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置相应的标志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不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制定预案,并明确抢险队伍,但没有明确责任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制定预案,没有明确抢险队伍,也没有明确责任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预案;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护维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进行养护维修;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同意,有签订保护协议,但采取保护措施不到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同意,但无签订保护协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天以下没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天以上10天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能及时改正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能及时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未能及时改正并且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非营利为目的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营利为目的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照明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未影响正常使用也未影响正常维护、维修的;接用电源用于非营利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影响正常使用或影响正常维护、维修的;接用电源用于营利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价值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价值1000元以上;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三)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六)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第十九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二)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三)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四)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五)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六)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七)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但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设置明显标志但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均未设置;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养护、维修但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养护、维修但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进行养护、维修;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 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通行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通行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审批条件且排放污水、废水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审批条件且排放污水、废水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审批条件排放污水、废水;或排放污水、废水20天以上的;或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城市排水设施价值3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城市排水设施价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城市排水设施价值5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5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排水设施未造成损害且混接时间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排水设施未造成损害且混接时间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接时间在30天以上;或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5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
(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
(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对批准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未经批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未经批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未经批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未经批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未经批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风景名胜区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或占地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或占地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1000平方米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 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轻微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一般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轻微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一般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游乐园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的游乐园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的游乐园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的游乐园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树木1棵,花草、草坪1平方米以下或盗窃绿地设施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树木2棵,花草、草坪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或盗窃绿地设施造成一定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树木3棵及以上、花草、草坪 3平方米以上或盗窃绿地设施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1平方米以下或树木1棵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或树木2棵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3平方米以上或树木2棵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死亡1棵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死亡2棵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死亡3棵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1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3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未造成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造成一定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造成严重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上报水质报表但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上报水质报表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污管径20厘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污管径2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污管径50厘米以上的;或排量较大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审批条件且排放污水、废水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审批条件且排放污水、废水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审批条件排放污水、废水;或排放污水、废水20天以上的;或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20天以上的;或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20天以上的;或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5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5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积极主动改正且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改正但符合批准条件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间10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间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间20日以上的;或造成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供水10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供水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供水500吨以上的;或造成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300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 5000元罚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 10000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 3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0.01兆帕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0%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0.02兆帕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0.03兆帕及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12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24小时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抢修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未抢修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以上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60分钟以上未抢修的;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以2000- 5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越一级资质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越二级资质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越二级以上(不含二级)资质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或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可补救、修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补救、修复且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活动1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活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活动3个月以上的;或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1-2倍的罚款;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4000—20000元的罚款。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 30000元的罚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个月未缴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应缴水费1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未缴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应缴水费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个月以上未缴纳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应缴水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1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10吨以上3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非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30吨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整改完毕,恢复原状的;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导致轻微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部分整改的或10日以上30日以下完成整改、大部分恢复原状的;存在部分安全隐患的;导致一定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整改的;通过努力只能小部分恢复原状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整改完毕,恢复原状的;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部分整改的或10日以上30日以下完成整改、大部分恢复原状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整改的;通过努力只能小部分恢复原状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刚开始实施,未造成损害,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生轻微损害,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较大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5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5吨以上1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10吨以上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供水设施或危害供水安全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恢复原状的;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导致轻微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部分整改的或超过期限30日以下完成整改、大部分恢复原状的;存在部分安全隐患的;导致一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整改或二次以上违法的;通过努力只能小部分恢复原状的;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1个月以下不缴纳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缴纳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3个月以上不缴纳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座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座以上5座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5座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30日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30以上60日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60日以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危险废物0.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0.5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工业垃圾1立方米以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 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座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座以上5座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建设施标准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5座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30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60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不超过1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设施、设备未能正常运行2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设施、设备未能正常运行2日以上5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设施、设备未能正常运行5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交的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提交检测报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台账不符合规定或报送的处置报表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台账或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10天以下不缴纳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缴纳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30天以上不缴纳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 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违法情节制定或者掌握。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拒不处理,尚未造成污染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6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拒不处理,造成地(屋)面无污染,但有臭味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禽类每只6元以上8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6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拒不处理,造成地(屋)面有污染,且有臭味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禽类每只8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边长3米以上5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每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边长5米以上8米以下;或者累计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每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边长8米以上;或单个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灯光广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每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 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原设施造价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四、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10天以下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30天以上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第二十条“对于无理阻碍、干涉、拒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城建监察职能、打击报复城建监察人员和城建监察事项举报人的单位或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即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即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城建监察有关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城建执法监察所提问题作出答复,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指令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二次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原则。
  第三条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
  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 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本机关、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法律审核制度、裁量说明告知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的情况,每年进行检查,了解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七条 本规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机构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本机关法制机构备案或者向法制机构提交存根复印件。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九)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 5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性案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四条  各省辖市、省定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一)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八)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九)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七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宜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但是不宜编纂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