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
发布日期:2012-05-22 信息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 编  辑:网站信息管理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一)城乡规划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6.《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类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6.《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8.《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9.《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0.《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3.《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6.《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8.《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9.《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建筑管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8.《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9.《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3.《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5.《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7.《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8.《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4.《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5.《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8.《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6.《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7.《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8.《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城市桥梁检测和养老护维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6.《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8.《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9.《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0.《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1.《游乐园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6. 《城市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7.《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8.《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9.《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1.《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3.《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整体要求的;
(4)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5)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6)不影响相邻权、未对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4)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影响相邻权,能够及时改正的;
(5)改变建设工程的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6)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防、日照等要求。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严重影响相邻权,但能够进行改正的;
(4)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日照、视觉卫生等,能够进行改正的;
(5)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1.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2.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3.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4.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5.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6.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尚未竣工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下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以上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1个月以下不补报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补报的。
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3个月以上不补报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整体要求的;
(4)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5)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6)不影响相邻权、未对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4)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影响相邻权,能够及时改正的;
(5)改变建设工程的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6)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防、日照等要求。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严重影响相邻权,但能够进行改正的;
(4)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日照、视觉卫生等,能够进行改正的;
(5)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1.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2.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3.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4.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5.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6.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四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客观上已造成严重后果,但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已造成严重后果,发现后改正不及时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损害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损害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200平方米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20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天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天以上10天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不涉及文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六)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安全的建设或者爆破、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危害;
(四)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
(五)在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涉及文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或者拆毁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或者拆毁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或者拆毁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危害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较轻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较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小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任务或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未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中等城市总体规划任务未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大城市总体规划任务未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获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获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服务任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25%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5%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0%以上25%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5%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尚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从事3000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从事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不及时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不及时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草签协议或收取定金、房款,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草签协议或收取定金、房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60日以下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60日以上90日以下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规定期限90日以上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现售条件,但不具有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现售条件,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任一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代理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委托代理销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不具有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现售条件,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任一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2%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2%以上3%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3%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测绘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测绘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测绘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测绘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测绘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绘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出租违法建筑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3.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20%;未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将一套住房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改为卧室出租的,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3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按间或按床位收取租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8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销售行为无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必须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并将预售、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抵押。”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销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销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
2.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抵押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抵押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抵押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买受人以经济补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改变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能够纠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对于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对于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已收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已收预付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已收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已收预付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弄虚作假、私下交易6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弄虚作假、私下交易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弄虚作假、私下交易9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25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6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9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5宗以下或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5宗以上10宗以下或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10宗以上或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 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业务且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业务且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业务且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愈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愈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愈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出具估价报告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回避且出具估价报告的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或有相关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回避且出具估价报告的评估值在100 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回扣、恶意压低应收费用标准70%以下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出具的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回扣、恶意压低应收费用70%以下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出具的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回扣、恶意压低应收费用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出具的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有相关违法记录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资料,能主动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资料,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 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被委托方使用的或经责令后停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和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或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经被委托方使用但未造成危害和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500万元以上或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经被委托方使用且造成危害和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5.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7.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8.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9.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0.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1.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六、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2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2处以上5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5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查看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查看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查看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及时改正,没有对购房者的实际利益产生损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或部分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项目规模较大造成重大社会会影响或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分财产价值在30万元以上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完全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或给业主造成损失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七、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立即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改正态度恶劣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损失或不能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八、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80%的,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6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3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或拒不改正,给业主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纠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承接超过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下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承接超过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30%以下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承接超过资质等级限制面积30%以上物业管理业务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责令限期改正,按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0.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立即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损失或不能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处以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处以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25%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处以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5%以上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成立时间3个月以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成立时间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成立时间1年以上,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1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10%以上2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20%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及时向管理中心汇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2份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4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3份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人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6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9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6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涉及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以上2.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以上2.7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两次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7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