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依 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 法 行 为 表 现 情 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监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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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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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
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或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1—2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保管期限为定期的。 |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违法行为 |
(1)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或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数量3—5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1—2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2)属于现行档案(1949年10月1日后)。 |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2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2—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严重违法行为 |
(1)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数量6—10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3—5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2)1919.5.4—1949.9.30年形成的档案。 |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35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4—7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1)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数量10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以上的,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5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以上。(2)属于古代及近代历史档案。 |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3500—5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7—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二)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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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1—2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保管期限为定期的。 |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数量3—5页,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1—2页。 |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2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2—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数量6—10页,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3—5页。 |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35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4—7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数量10页以上,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5页以上的。 |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3500—5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7—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三)
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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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
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数量1—3字、保管期限为定期的。 |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涂改、伪造4字以上、保管期限为定期的。 |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2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2—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涂改、伪造1—2字、保管期限为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 |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35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4—7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在利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涂改、伪造4字以上、保管期限为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的。 |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罚款3500—5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7—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四)擅自出卖和转让档案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数量1-2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保管期限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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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般违法行为 |
(1)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数量3-5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保管期限为定期的。(2)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出卖档案数量少于3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但档案保存为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2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2—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严重违法行为 |
(1)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数量5—10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以上,保管期限为定期的。(2)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属于国家所有档案数量4—9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以上,但保管期限为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35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4—7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1)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档案11页以上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2)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属于国家所有档案数量9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以上,但保管期限为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罚款3500—5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7—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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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
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1-2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保管期限为定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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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般违法行为 |
(1)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3-5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保管期限为定期的。(2)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3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以下的,但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2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2—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严重违法行为 |
(1)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6-10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以上,保管期限为定期的。(2)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3-5页(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但保管期限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35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4—7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1)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11页以上的,保管期限为定期的。(2)倒卖牟利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6页以上(纸质页、缩微幅、光盘盘),保存期限是永久或长期(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的定期30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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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罚款3500—5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7—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