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
一、法律
(一)气象法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1 | 《气象法》第3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3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 |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但未影响探测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气象气象探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探测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气象法》第36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未超过10天,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超过10天未超过30天,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超过30天,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4 | 《气象法》第3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非法发布公众天气预报未超过3天或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影响范围不超过30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非法发布公众天气预报超过3天未超过10天或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影响范围超过30人不超过100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非法发布公众天气预报超过10天或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影响范围超过100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 |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传播非适时公众气象预报未超过3天或传播非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未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传播非适时公众气象预报超过3天未超过10天或传播非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影响一定范围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传播非适时公众气象预报超过10天或传播非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影响大范围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 |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尚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有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有不可挽回的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7 | 《气象法》第39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并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二、行政法规
(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8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2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较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未影响气象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气象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9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2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较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但未影响探测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气象气象探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探测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10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上交违法所得,对防雷装置建设质量与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及时上交违法所得,对防雷装置建设质量与正常使用造成可挽回的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及时上交违法所得,并对防雷装置建设质量与正常使用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1 |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上交违法所得,对防雷装置建设质量与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及时上交违法所得,对防雷装置建设质量与正常使用造成可挽回的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及时上交违法所得,并对防雷装置建设质量与正常使用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12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影响范围不超过30人,未造成社会公众不稳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影响范围超过30人不超过100人,造成小范围社会公众不稳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影响范围超过100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稳定状况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社会公众未因气象灾害遭受损失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社会公众因气象灾害遭受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社会公众因气象灾害遭受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影响范围不超过30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影响范围超过30人不超过100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影响范围超过100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15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未影响禁放区域内正常工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影响禁放区域内正常工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并严重影响禁放区域内正常工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河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部门规章
(一)《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4号令)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20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气象资料泄密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3天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致使气象资料泄密,造成一定危害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致使气象资料泄密,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气象资料泄密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3天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致使气象资料泄密,造成一定危害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致使气象资料泄密,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气象资料泄密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3天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致使气象资料泄密,造成一定危害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致使气象资料泄密,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气象资料泄密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3天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致使气象资料泄密,造成一定危害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致使气象资料泄密,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气象资料泄密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3天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致使气象资料泄密,造成一定危害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致使气象资料泄密,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25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气象资料泄密,没有有偿转让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3天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致使气象资料泄密,有偿转让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致使气象资料泄密,有偿转让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有经营性收入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3天内改正违法行为,经营性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二)《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6号令)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27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未超过5天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擅自刊播气象预报超过5天不超过10天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擅自刊播气象预报超过10天,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擅自提供气象预报未超过5天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擅自提供气象预报超过5天不超过10天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擅自提供气象预报超过10天,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转播、转载气象预报未超过5天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转播、转载气象预报超过5天不超过10天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转播、转载气象预报超过10天,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影响范围不超过50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影响范围不超过100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影响范围超过100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三)《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7号令)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31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未影响气象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气象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未影响气象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气象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未影响气象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气象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未影响气象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气象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35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但未影响探测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气象气象探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探测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但未影响探测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气象气象探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探测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但未影响探测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气象气象探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探测数据收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四)《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38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5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42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47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五)《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3号令)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54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 轻微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天内拆除非法探测设施,及时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 轻微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天内拆除非法探测设施,及时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轻微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天内拆除非法探测设施,及时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57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 (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 轻微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天内拆除非法探测设施,及时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 轻微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天内拆除非法探测设施,及时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 轻微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天内拆除非法探测设施,及时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60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 轻微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 轻微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 轻微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3 |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轻微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上交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16号令)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64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非法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影响范围不超过30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非法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影响范围影响范围超过30人不超过100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非法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影响范围影响范围超过100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七)《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8号令)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66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可行性论证项目尚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可行性论证项目有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可行性论证项目有不可挽回的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21号令)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67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1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撤销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撤销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撤销许可证书,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建筑工程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建筑工程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建筑工程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九)《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72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2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撤销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撤销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撤销许可证书,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3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未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未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未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4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5 |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5号令)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76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7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对建筑工程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7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未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未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未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8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地方性法规
(一)《河南省气象条例》)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79 | 《河南省气象条例》第33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而未安装防雷装置的,强制安装,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拒不接受对防雷装置依法进行的定期检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拒不接受对防雷装置依法进行的定期检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3天内接受检测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拒不接受对防雷装置依法进行的定期检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 | |||
80 |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上交违法所得的,对防雷装置建设质量与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及时上交违法所得,对防雷装置建设质量与正常使用造成可挽回的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及时上交违法所得,并对防雷装置建设质量与正常使用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30条第1款 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经省或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但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二)《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82 | 《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21条:侵占作业场地或者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
较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一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三)《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83 |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36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22条第2款 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影响范围不超过30人,未造成社会公众不稳定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影响范围超过30人不超过100人,造成小范围社会公众不稳定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影响范围超过100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稳定状况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4 |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37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23条第1款 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行单位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 轻微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社会公众未因气象灾害遭受损失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社会公众因气象灾害遭受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社会公众因气象灾害遭受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五、省政府规章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85 |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11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是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探测数据缺失或失真的 |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6 | 第12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探测数据缺失或失真的 |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7 | 第12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二)进行爆破和采石;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探测数据缺失或失真的 |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8 | 第12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三)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1天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探测数据缺失或失真的 |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89 |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22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五)项,第十二条(四)、(五)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第11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二)挤占、挪用、损坏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探测数据缺失或失真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90 | 第11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五)在气象设施上系留、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探测数据缺失或失真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91 | 第12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四)种植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探测数据缺失或失真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92 | 第12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五)进行钻探、挖沙、取土、焚烧等活动;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探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探测数据缺失或失真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款或项 | 违法 等级 | 违法情形 | 行政处罚 标准 |
93 |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23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三)、(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11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三)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探测数据缺失或失真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4 | 第11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四)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通信信道的;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探测数据缺失或失真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5 |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24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第17条第2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气象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探测数据缺失或失真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河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气象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
第三条 全省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省气象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气象主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
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法律审核制度、裁量说明告知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的情况,每年进行检查,了解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七条:本规则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气象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河南省气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责任,保证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河南省气象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适用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河南省气象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气象行政执法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前,应由本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称审核机构)依法进行事先法律审查。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事先法律审查。
第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取证阶段形成的法律文书及行政处罚建议交由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条 审核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第六条 审核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当撤销案件;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气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审核机构根据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出具审核意见;重大、复杂案件,审核机构应提请气象主管机构集体讨论研究。
第八条 审核机构应当在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经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核期限可以延长3日。
第九条 在案件审核中,办案机构与审核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气象主管机构集体决定或上报上级气象法制机构裁决。
第十条 办案机构应当依据审核意见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一条 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应重新送交审核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在案件审核中,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保守秘密、遵守纪律,否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气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以下简称案件主办人)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立案查处违法案件中,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建议,并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负责具体组织办理案件并承担案件质量责任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公务人员。
第三条 省辖市局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2—3名专职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县局应当至少确定1名专职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合格,办事公道、正派;
(二)熟悉气象法律法规,精通气象行政处罚业务;
(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四)从事具体执法工作两年以上。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违法事实确定案件的调查取证方向、方式和方法,并决定案件调查取证的分工;
(二)负责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根据案情决定需要调查询问的当事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等取证文书;
(四)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决定对违法财物和经营场所申请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五)在充分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和草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提出建议,并将建议提交初审人;
(六)根据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或集体讨论决定意见,制作各类法律文书,负责送达各类法律文书;
(七)对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提出移送申请,根据审批意见依法定程序做好移送工作;
(八)按规定出席案件听证会,配合法制机构做好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九)根据处罚(处理)决定书,按法定程序做好执行工作。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应当公正、合法地行使职权,维护气象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在办理案件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服务。
第八条 案件主办人在办理案件中,应严格遵循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向非应知情人泄露案件的案情、调查内容及研究意见等。
第九条 案件主办人在办理案件中,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气象行政执法程序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三)违反罚款分离规定或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四)违法实行检查或强制措施,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拖延办理的。
第十一条 案件主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资格:
(一)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一年内累计两件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
(三)行政执法不公正,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不适宜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气象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是指选择典型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例作为先例,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或受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委托的组织办理气象行政处罚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凡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及裁量幅度上可参照相关先例进行裁决,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
第三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办结并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气象行政执法案件,经筛选、整理,形成案例,适时公布。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照气象行政处罚指导案例,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适用相同的规则,处罚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
第五条 气象行政处罚指导案例应当包括法律事实、法律适用、理由说明。
第六条 气象行政处罚指导案例应当选取有频繁发生可能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和具有“社会效果”的案件。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上报案例,形成统一案例体系。
下列事项列入气象行政处罚案例报送范围:
(一)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可能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在本地区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列入报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自结案、作出复议决定或者生效判决之日起五日内,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报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九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检查指导案例执行情况,对不适应的案例及时进行清理和更正。
第十条:本制度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气象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履行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气象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法律规定的以下事项:
(一)告知人;
(二)被告知单位(人)、地址(住址);
(三)违法事实;
(四)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处罚的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内容;
(六)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和方式;
(七)气象主管机构的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
(八)加盖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并写明制作日期。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案件应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悔改程度、裁量标准等级、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内容。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依照《河南省气象局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